《青島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招标公告(二次公告)》澄清
我公司在2020年6月16日發布《青島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招标公告(二次公告)》,現對第4.3條作出如下澄清:
1、投标人須針對本項目自行組建10人以上的法律顧問服務團隊,團隊成員應全部爲投标人單位正式員工且具備律師執業資格,并指派1名律師作爲團隊負責人(即主辦顧問律師)。主辦顧問律師須執業10年以上,自2015年1 月1日起具有至少爲2家青島市國資委出資的市直國有企業(或上市公司),或青島市轄區内區(縣)級以上黨政機關或市級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,且2015年1月1日起代理過民商事案件。
2、招标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變。招标文件(包括資格、資信等證明文件目錄)中的上述内容同步作出調整,招标人就該述内容不再另行發出招标文件澄清公告。
青島能源集團有限公司
2020年6月19日
《青島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招标公告(二次公告)》澄清